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
微友爆料求助称:
8月19日晚八点左右,永安市五四路五一桥路口靠南门侧的人行斑马线附近发生一起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因为夜黑事发突然,无法完全判定是否电动车)。
肇事对方是一名圆脸女子约30左右岁,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女子骑车时是逆行快速横穿马路,我躲避不及被她刮擦倒地,事故造成我的两个脚趾被撞断脱落,事发后肇事女子由于看到我脚受伤流血满地,不顾旁边人的劝阻,疾速骑车逃跑,本人因脚趾断指疼痛难忍,无法及时找回断指。
如果对方女子不逃逸,及时保护现场,捡回断趾送我医院接上就好了,由于她的逃逸,现场没有保护,造成我的断趾被过往车辆压烂,无法接回去,使原本的一般外伤轻微事故扩大为残疾事故。
针对这起恶意逃逸,请当时在场见到的人员帮忙提供线索,也希望逃逸者看到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以减轻罪责。
有线索的朋友请联系:15860886018, 求扩散转发!不胜感激!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
来源:永安本地头条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推荐阅读